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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供述部分事实需要看是否供述了主要事实。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翻供的是否属于定罪事实,即能够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比如把用钝器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翻供为被害人自己倒地磕伤致死,虽然承认被害人之死跟自己有关,但对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定罪事实予以隐瞒,则属于没...
吴子龙前往公安机关之前,虽然对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怀疑,但也存在着侥幸心理,故在案发前与派出所的联系中并未表明其要投案,特别是其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交代的仅是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涉及的盗窃事实,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主观上显然没有投案的意思,客观上的行为仅能认定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显然不...
后一种情形,因行为人已具有犯罪嫌疑,其再交代犯罪事实的,属于坦白,不再认定为自首。若编造理由躲避侦查人员的盘问,侦查人员赶至案发现场后发现了行为人遗留的手机(发现了关键物证),或者受害人亲属证实行为人曾扬言要报复杀害被害人(获取了关键言词证据)等,上述证据可指向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人即不再属于形迹可疑,而是上升为犯罪嫌...
投案自首的风险。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选择投案自首,希望能减轻刑罚。不少嫌疑人归了案后发现,他所理解的投案自首根本就不是那回事,司法机关根本就不认为你是投案自首。包括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但犯罪人未被发觉、或者犯罪人已被发觉但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及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之前,甚至犯罪人被通...
3.3.裁判要旨: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死,被告人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虽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之前拨打“110”电话报警,但其在报警时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只是称“医院有一女子死亡”,而且在公安机关到达后也未主动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8.3.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
对此,可以从被告人准备投案行为的客观表现、归案后供述的主动性和及时性、相关证人对被告人归案前言行的证言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有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准备投案的情形下,必须认真审查言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如分析供述与证言的印证关系、有无矛盾之处、供述与证言是否稳定、证言的制作时间、证人与...
⑤“足以合理地将行为人确定为是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弹性极大、不尽明确的用语,在遇有难以确切判断凭借有关线索、证据是否“足以合理地将行为人确定为是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时,则应当本着“疑案有利被告”的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此时尚不足以合理地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即,这类行为人若能在接受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不认定为自动投案——胡斌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情...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仅是规定余罪自首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还没有发现的罪行,并没有限定行为人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异种罪行。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是供述罪行与先前罪行是否具有同一性、耦合性的问题,并不是供述行为本身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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