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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但是考虑到一些来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 阅535 转6 评0 公众公开 15-01-21 21:08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阅1117 转22 评0 公众公开 12-12-16 10:20 |
具体到本案,在陈敏前一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后果已经产生,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陈敏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前提条件——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已经丧失,故陈敏要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相应的,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亦不能被支持。当然,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劳动虽然是劳... 阅310 转15 评0 公众公开 12-07-05 2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