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锡春律师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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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具有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库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流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标的物为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所有权,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对象为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的所有权。铁信公司对案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栾德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和...
住建部:地下工程“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因为在现实交易中的大都是结建人防车位性质的人防车位,所以实践当中容易引发纠纷的也正是结建人防车位,故本文仅讨论结建人防车位。该法并未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设施的车位使用权禁止买卖。在笔者所检索的案例当中,对于结建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一般提起的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有少数当事人以在签订协议前不知道结建人防车位不...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使用权和收益权归谁?实践中,对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人防车位权属、使用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争议,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但存在一些省份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认识不一,有些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进一步明确使用、管理要求,也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了...
由于目前普遍认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无权进行所有权转让,因此所有权转让方式转让人防工程是不合法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与普通房屋不同,人防工程有专门的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在签订人防工程转让协议时,应当对人防工程的属性做特别说明,并明示人防工程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比如通风差易受潮、配套设施不足等,双方同意在...
2008年9月10日,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原告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限期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告知书》,告知秋实房地产公司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秋实第一城”住宅小区工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车位之争——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律师视点 107.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地下人防车位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平时也由开发商使用管理、收益,仅在战时发挥民防功能,人防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并未出资建设,因而地下人防车位不属于人防国有资产,且《人民防空法》、《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地下人民防空...
目前住宅小区车位大致可分为四类:小区地面停车位、人防地下停车位、非人防地下停车位、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人防地下停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全国各地政府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在实践中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比如广州的作法为,在开发商补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为开发...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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