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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 阅820 转48 评1 公众公开 07-01-30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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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 阅820 转48 评1 公众公开 07-01-30 1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