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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股东即便提交了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也不必然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债权人仍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质证:1.审计报告仅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未体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年度审计报告往往反映的是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或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而不侧重体现公司财产是否独立,故债权人可主张该种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不...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
故根据吕某、李某经营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涉案债务及同期案件的情况,法院认定李某、吕某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人应对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仅及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整体否认、彻底否认,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引起...
3.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没有法定的合法依据,公司不得限制股东的表决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睿诚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刘跃的股东资格,但因睿诚公司经工商登记核准的股东只有陈月巧和刘跃二人,睿诚公司以书面函件以及登报公告形式通知刘跃参加股东会议和缴纳出资额,刘跃不出席股东会议,导致睿诚公司无法召开股东...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
肖峰:简析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认定。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立法对公...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
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案例要旨:公司是否实际经营并非审查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重点,作为一个合法存续的一人公司,是否存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以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才是评判股东是否...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
生效判决认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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