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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包括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该条款就使用了功能化的概念,即“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而这种担保合同就包括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交易类型,但是并不限于此,这也为未来交易实践中新类型的担保形态预留解释空间。该登记系统的优点确实在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登记方面值得借鉴,我们未...
民法典学习心得|《民法典》物权编学习心得(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居住权源于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为了对该用益物权进行公示以保障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双方的利益,《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主义,即必须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居住权的登记时方可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同签订后,仅由居住权人可以在...
现在《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统一了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则,不再分别规定和区别对待,即“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007年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
正是基于此,本文以动产担保权统称《民法典》上典型的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非典型的动产担保权(包括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理交易中保理人对其受让的应收账款上的权利)。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因其尚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动产质权设立在...
正是基于此,本文以动产担保权统称《民法典》上典型的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非典型的动产担保权(包括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理交易中保理人对其受让的应收账款上的权利)。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因其尚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动产质权设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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