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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此外,没收保证金和保证人罚款这两项惩罚措施,旧规定只能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如决定机关对传讯不到的自己不能没收保证金,只能通报执行机关没收,又如执行机关对擅自离县的没收保证金后不能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只能通知... 阅38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3-04-04 14:45 |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即应撤销案件,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抓好督导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纠正,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1... 阅647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1-08-08 08:06 |
结合异地抓捕后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讯问的通常做法,为充分保证办案安全,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传唤犯罪嫌疑人后,只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拘留后24小时内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首次讯问再押解回当地是可行的。抓获地公安机关若对嫌疑人拘留后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管辖地后,即便在公安机关... 阅44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1-03-24 19:11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只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了犯罪行为,就达到了逮捕的证据要件,有的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掌握过严,甚至按照审查起诉条件把握逮捕条件,实际上并不要求侦查机关把犯罪的所有证据都搜... 阅387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7-08-08 09:53 |
公安机关在报捕前应当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对案件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核,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报捕,对不符合逮捕客观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强制措施,减少一部份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送到检察机关,以降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批捕率。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互通情况,督促公... 阅1444 转10 评0 公众公开 16-12-03 08:59 |
上述两个条款结合案例可以理解为,最高检经过初查后,发现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后,决定将案件移送到下级检察院也就是A省某市区检察院立案侦查。那么其在6个月后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再次对嫌疑人使用强制措施时,我们就无法理解,B省某市检察院在第二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在几天后,将案件移送其下级检察... 阅128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6-07-19 1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