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曹王小明 IP属地:广东

文章 关注 粉丝 访问 贡献
 
共 78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如缺乏证据证明具备自动投案条件的,可依法认定坦白情节。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不一,有的距离所犯罪行发生的时间较长,行为人已潜逃至外地生活,司法机关在掌握其犯罪情况后,以人口调查等与案件无关的名义通知的,行为人到案后虽很快交代罪行,但对于其主观上系明知侦查策略仍自动投案的辩解缺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裁判要旨1:行为人作为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单位及其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
如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受贿十万余元,但此时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被告人退赃的行为并没有消除“特别严重后果”,所以不能因被告人的退赃退赔行为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不一定一概要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的基准刑远远超过法定最低刑,即使有以上情节,也可以在法定刑...
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即“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可见,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通常可以被认...
一、“因特定违法行为”中的特定行为不应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如果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其他犯罪行为的评价才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同时,王冬岳的同案犯均已归案,同案犯的供述足以使司法机关掌握其另外的盗窃事实,所以平衡轻重,王冬岳供述了其他的盗窃事实,虽然其供述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本质上仍非自...
人赃俱获后又如实供述其他盗窃事实构成盗窃罪的,可认定为自首。即使被告人当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①在本案中,赵某被查获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涉案物品价值仅为人民币1150元,尚未达到北京市关于盗窃犯罪数额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标准,在对其行政拘留后,其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起盗窃事实。恰恰是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不被公安机关掌...
(最新《刑事审判参考》观点)公告:推荐新书《刑事实务》,凝聚一线刑事业务专家团队智慧,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并受《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推荐,详情点击链接:我们终于出书了,可点击查阅!“刑事实务”公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大特色。这个阶段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证...
尽管以时间节点来划定认定标准这一出发点是好的、是值得提倡的,能够使司法机关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自动投案时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防止认定自动投案过于随意,但是,因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方式与时间节点以及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千变万化,所以若将《解释》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仅理解为《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就...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