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曹王小明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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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具备项目背景、发行规模、产品期限、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还款来源、风控措施、投资期限与收益等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首先要通过请托人收取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后的理财操作情况,如投资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流水、投资分红,并结合市场平均收益率和行情走势,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收益,然后将实际收益与投资主...
因为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只有数额,刑法没有对这些罪名采用“数额加情节”的规定模式。十六、在数额加情节的立法背景下,如果只有部分贪污受贿数额所对应的行为符合“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能否按照相关严重情节入罪或者升档量刑?按照《解释》第11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
有观点认为本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参照受贿罪的处罚进行修改和调整,并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这样的刑期修正合理性存在疑问。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条件仅有数额较大,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较重情节的规定,只有数额达到第二档“数额...
哪些情形受贿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情形一:行为人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财物,且各单次行为所对应财物均已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其次,对于徐行犯之外的情形,可将行贿人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作为时间节点,在此节点后发生的收受财物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一律累计计算,因为此时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完全能够推断出对方所赠财物乃换取其职务行为的对价...
由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商解决,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配合。一般由派驻该单位、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以由工作所在地的监察机关管辖;虽然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经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就...
该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解释》第12条看来,“不正当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和王某二人收受贿赂的行为系“结果行为”,实施相关渎职犯罪的行为系“原因行为”,二人的行为均属于结果与原因的牵连,应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另外,根据受贿罪的复合型特征,受贿罪包括“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个实行行为,其中,“为他人谋利”行为在客观上常表现为事后的渎职行为,如上例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成立滥用职权罪以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正是因为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才成立滥用职权罪,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显然,滥用职权罪是一个结果犯,以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样的结果,即使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也不构成...
10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吕华模、田志勇行贿案。这是一宗案件标的只有35万元的小案,原一审案件中的被告人吕华模、田志勇二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案的案由是,2001年11月,吕华模、田志勇等7名自然人股东与北碚区供销联社合股成立了一家公司,区供销联社将一处1231平方米的房屋作价入股,占72%的股份,2...
钱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钱某将现金交给齐某,显然已开始实施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要求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实行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要求。应当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钱某已经着手实行单位行贿罪,但对方未接受,钱某未能实际交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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