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曹王小明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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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
相比之下,如果普通网站的某些版块存在淫秽电子信息,由于该网站同时存在普通信息与淫秽信息,在认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时,就应当区分普通电子信息与淫秽电子信息的被点击数,不能笼统地将整个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认定为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杨勇建立的网站认定为黄色网站,进而将该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认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3...
法院认为:根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查获的电脑及三个移动硬盘中共有淫秽视频3802个,但三个移动硬盘中确有67个淫秽视频的文件名与电脑中的淫秽视频文件名一致,张孝军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文件名重复的淫秽视频可在总数量中予以扣除,因此应认定查获的电脑及三个移动硬盘中共有淫秽视频37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2017年10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0...
【规范速递】最高检研究室《对北京市检察院。【编者按】近日有读者向本号求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做出过《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牟利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你院《关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牟利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但是,快播公司拉拽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缓存服务器里,并且向用户提供缓存服务器里的淫秽视频文件的行为,则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而是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行为,对正犯行为不可能适用有关中立的帮助的任何理论。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则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即只有在完成上述行为之后再实施其他行为,才可能实现牟利目的,至于这里的”其他行为...
但是,快播公司拉拽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缓存服务器里,并且向用户提供缓存服务器里的淫秽视频文件的行为,则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而是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行为,对正犯行为不可能适用有关中立的帮助的任何理论。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则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即只有在完成上述行为之后再实施其他行为,才可能实现牟利目的,至于这里的”其他行为...
第三种意见,李某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但不宜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数额情节还要具体分析。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判除了考虑李某甲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外,又综合考量了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为对李某甲判处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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