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曹王小明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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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浅析操纵期货市场罪与期货型诈骗的区别。操纵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期货...
【裁判者说】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之“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邓某在向某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并未给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最高法刑二庭负责人解读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从而将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单...
对于这样的案件,会得出荣某的行为无罪(因为荣某的行为属于侵占性质,但其归还了财产)、荣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因为荣某的行为属于侵占性质,并未在案发前归还财产)、荣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荣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等不同结论。相反,当行为人将并非硬币的金属片投入自动贩卖机时,虽然因为符合设定的程式而能取得其中的商品,...
有人提出,应以是否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为标准,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吸收金融诈骗的预备行为,金融诈骗的未遂行为吸收伪造金融票证的预备行为;反之,如果盗窃、诈骗金融票证的行为,不能直接导致金融票证的持有人丧失金融票证所记载的数额较大的财产(只能直接使金融票证本身丧失),使用所盗窃、诈骗的金融票证才能直接侵犯金融票证持有人的财...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张福顺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原审被告人张福顺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投资,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审被告人张福顺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一)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未实施欺诈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对于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2)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立案的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对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当立案,下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已不具备补充起诉条件的,可...
有人提出,应以是否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为标准,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吸收金融诈骗的预备行为,金融诈骗的未遂行为吸收伪造金融票证的预备行为;反之,如果盗窃、诈骗金融票证的行为,不能直接导致金融票证的持有人丧失金融票证所记载的数额较大的财产(只能直接使金融票证本身丧失),使用所盗窃、诈骗的金融票证才能直接侵犯金融票证持有人的财...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的双方是金融机构与保证人,在贷款主合同未被撤销时,保证合同真实有效,金融机构放款时就不存在错误认识,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成立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但相似案例也有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吴某贷款诈骗案【案号:(2015)嘉善刑初字第508号】,吴某无履行能力情况下骗取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借...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国庆、徐文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被告人真实目的在于利用支付宝账户的“借呗”申请额度骗取贷款,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是手段,骗取“借呗”贷款才是犯罪目的,冒用信用卡与骗取“借呗”贷款具有牵连关系,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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