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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吗?公众号“税与争锋”文章《某金属制品厂被税务稽查要求限期进行账务调整》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宁税稽一处〔2022〕385号》)要求纳税人要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作者认为税务机关该要求于法无据。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取得并认证使用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取得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了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目的,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因而,此类行为是典型的虚开行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因此,有无真实应税劳务的发生,是认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否构成虚开的关键。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上可知,不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只要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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