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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这五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
民法典类案裁判:关于居住权合同的相关裁判规则。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可在保障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行使处分权,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虽然《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至今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故该居住权未进行登记的过...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房屋被征收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则以未获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搬离房屋。鉴于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系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若因涉及多名被告,或多套安置房屋分布在不同辖区,分别由不同法院进行管辖,易引发案件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且征收利益分割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故此类案...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婚后,男方父母自建一栋农民房,未办证,但以男方名义申报历史遗留违建,后双方离婚,女方主张分割夫妻共有小产权房。(1)涉案房产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只能依据房屋土地来源以及建设主体来确定权属,女方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仅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资料为证,这些证据对于确定房...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2013-1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光辉 【案情】  2009年4月28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孝感城区一套房屋出售给刘某,房屋价格为88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50万元,刘某为张某偿还贷款15万元,余款23万元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张某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
本案系以房抵债房屋一房多卖,购房人均主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鉴于本案涉案房屋仅由开发商办理的初始登记,以房抵债并不具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且A公司与韩某并未履行除支付房价款之外的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两级法院均以“交付”为标准,判决解除A公司与韩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A公司履行其与李某签订的《北京市商品...
2017年8月24日,杨某(出租人)与陆某(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陆某承租杨某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制售比萨意面沙拉冷热饮,约定定金5万、转让费20万、年租金80万元、押金66666元,杨某提供陆某办理证照所需资料,合同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首先,依据《租赁合同》9.2条之约定,逾期30日,杨...
A1:上海市所有地区已更新不动产登记簿,新增抵押担保范围一栏,可以将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进行登记。根据《抵押登记工作通知》第三部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中规定应当根据申请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一栏中填写“是”或“否”,上海目前已将“不动产转让的约定”明文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内容并已更...
预约合同通常使用认购合同、意向合同等合同名称,其目的在于当事人对将来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划,约定在将来订立本约;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
陈兆龙与贾凯华、刘恬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383号]裁判要旨:卖房人就同一标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先后将该房屋卖与不同买受人,两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此时,若出卖人将房屋过户至其中一个买受人名下,则另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即使其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在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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