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8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1、不仅原告赠与的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而且被告还用去自己的个人财产2万多元,购买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陪嫁物品原、被告的共同生活被告已经将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不应该返还。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我国中关于处理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因此,...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导读:本文讲述了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的知识。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二、原告的起诉被告董卓主体错误  原告把董卓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
彩礼返还的情形法律依据、限制及标准。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即此种情形指的是未办理结婚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同居的话,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彩礼的金额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应...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