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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钮志浩系以中兴公司的名义与陈元林签订合同,且钮志浩同时作为需方代表及担保方在该合同中签字,如果确如钮志浩所言其在签署合同时已告知陈元林签订合同、收货、付款均是其个人行为,则钮志浩没有必要以中兴公司的名义与陈元林签订合同,更没有必要同时作为需方代表及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其为自身提供担保不合逻辑。陈元林在与钮志浩签...
审理时应着重审查权利外观要素事实和相对人主观因素事实,可以从合同文本中记载的相对人名称、经办人的身份、经办人是否使用过相对人的印章、相对人是否履行过合同义务或取得了合同利益、原告是否善意无过失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如缺乏充分的权利外观要素事实和善意的主观因素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
本案中被告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被告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2015-06-05 4267次阅读。程某某在此情况下,以郁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等为由,要求被告村委会以及被告郁某归还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16320元。被告村委会辩称,其并未向程某某借款,程某某提供的收据上未加盖村委会公章,村里帐目上未有该借款的...
A单位与B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一中院A单位与B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从交易相对人东方嘉华公司的主观状态上来分析,东方嘉华公司是在柳发国持有港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港源公司BHC项目经理部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加盖各自印章的前提下,依合同约定及柳发国要求,将标的物送至指定地点,应当肯定东方嘉华公司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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