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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且财产确已无法返还的,离婚时...
甲男给付乙女194000元,系甲男为表达爱意、增进双方感情等作出的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故应认定甲男、乙女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有效。甲男、乙女于2019年3月分手、终止恋爱关系,根据甲男本案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认定甲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诉撤销案涉赠与合同的原因(甲男自己认为的原因),但其在2020年5月才提起...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一、准予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男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iphone新款手机一部、皮草大衣一件、皮草马甲一件、高丽参一盒;二、准予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甲男借款5,000元;三、驳回甲男的其余诉讼请求。甲男上诉请求...
一审认定事实2019年1月7日,原告和被告通过被告大姑介绍认识,2019年2月6日,原、被告见面表示可以进一步发展,后在继续交往中确定恋爱关系,在追求和恋爱的过程中,原告通过微信多次以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数额向被告转款,从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转账的金额共计为31,879元。上诉人主张其赠与系以被上诉...
甲男主张2016年4月28日乙女对其出具借条,因当时双方感情破裂,经甲男多次骚扰乙女的正常生活,该借条是在甲男胁迫乙女的情况之下出具,并非乙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乙女亦未实际收到甲男支付的50000元借款,甲男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甲男未实际支出50000元,尽管其主张累计转账数额,但事实为甲男的转账数额未大于乙女,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王利与刘芳于2011年3月31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1日签订《预离婚协议书》后开始分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超过两年,根据刘芳与王利签订的、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第一条约定,“1、结婚后甲方两年内出资在邯郸市(县)内购商品住宅房,以交首付款为证,若没有在邯郸市(县)内购商品住宅房,且乙方婚后陪甲方在魏县共同生活满两年,甲方自...
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小丽和小军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在小丽看来,这套房屋50%的份额是属于她的,可她多次与小军协商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小军却屡屡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小丽与小军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并经按份共有人即小军父亲同意,小军将其享有的房屋所占50%产权份额赠予给小丽,该《婚前财产协...
乙为甲出资购房时双方正处于恋爱阶段,故乙对甲赠与购房款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乙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应当充分考量双方的恋人关系,故该赠与显然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乙在为甲支付购房款时还与其前妻女儿共同生活,且之...
合肥男子将房子一半产权赠与女友 分手后法院这么判。其间,男子将一处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了女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庐阳法院认为,管某出资购房并将50%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是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对李某的赠与。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将50%产权返还管某,管某支付李某补偿款20万元。此外,管某赠与房产的行为给李某产生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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