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刀博客 IP属地:浙江

文章 关注 粉丝 访问 贡献
 
共 52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限受限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
但基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对于该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徐先生家庭所具备的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资格,而非出资等其他情况,故周女士对涉案房屋的20万元出资与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无关。如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周女士与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该房屋购买时对于购买人的申请条件,亦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相悖,损害涉案房屋其余同住...
根据证人谢某证言,甲男、乙女的陈述及甲女与乙女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甲女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曾极力推动讼争协议的签署,且讼争《补偿协议》是甲女拿给乙女签署的,足以证明甲女知晓且同意讼争《补偿协议》的内容。甲女在缔约之前就曾对缔约事宜向乙女发出微信,足以体现甲女追求达成补偿协议,而且还是由甲女将甲男签名在先的《补偿协议》拿...
需指出的是,在婚内对外赠与财产案件中,往往是财产受损者,即财产赠与者的配偶作为原告起诉财产赠与者和受赠与财产者,也有赠与财产者和财产受损者,即夫妻共同起诉受赠与财产者的。如果赠与财产者和财产受损者未离婚或者已离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那么作为被告的赠与财产者,其赠与法律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而且向财产受损者返还财...
男方擅自转女儿2万元,再婚妻子: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返还!被告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2年在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双方的女儿由前妻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2019年1月21日原告(现任妻子)与被告男子登记结婚2019年5月7日现任妻子与男子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男子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整,大学毕业...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大额转账,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王某的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侵害了王某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该赠与行为...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
邸X于11月17日取得501号房屋产权证书。邸X与孙X结婚前由邸X个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501号房屋,该房屋产权亦登记在邸X个人名下,购房时交纳了首付款、维修基金及税费约12万元,邸X否认孙X个人实际出资,孙X亦无证据证实其实际出资,故501号房屋在双方离婚且未出售时应归邸X所有,后双方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将房屋出售,鉴于双方陈述及双方共同偿还部...
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界定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是其取得时间: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并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状况的变化...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