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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应付未付,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若工程价款及支付期限尚未确定则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17.建设工程施工合...
第一,对保理商而言,工程保理业务中不是从承包人处受让工程价款债权,再向承包人支付保理融资款这么简单,实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风险,比如债权转让的标的是工程价款本金还是建设工程本身、对工程的价款能否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及于工程依赖的土地使用权、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及于价款利息以及如何平衡保理商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价...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该怎么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从工程竣工起算,6个月内施工方必须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最高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及权利行使方式如何认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
根据前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是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体,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赋于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后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民事实体权利,是通过与发包人就承包人承建范围内的工程协议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方式实现的,并不限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一方申请对诉争标的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的范围,盘锦鑫诚公司关于大连筑成公司享有的工程...
建设工程未竣工,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上,中铁建设集团、海源公司之间就“龙湖湾”住宅小区总承包建设工程先后订立的《“龙湖湾”住宅小区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竣工结算协议》、《补充合同2》、《建设工程进度核定表》、《补充合同3》系列文件内容互为补充,构成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整体,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附金龙公司与中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效力情形进行区分,故可以认定承包人就无效建...
笔者在2016年1月9、1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于河南省郑州市举办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专题研讨会”上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案例,提出了司法解释(二)拟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议条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能支付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进度款,承发包双方以已完工程协议折价的,应视为双方...
按照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及《批复》规定的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如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的意见,中亿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对中亿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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