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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库】最高院指导案例:“以房抵债”适用精解(纯干货)但是经法院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院民一庭在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中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一文中发表意见为: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
裁判要点:本案所涉《商品房购销合同》依法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刘某莲作为买受人,以其对腾峰弥渡分公司所享借款债权本息充抵购房款,且刘某莲的债权本息经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尚略高于案涉《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刘某莲履行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主要义务具有事实基础。裁判要点:陆某学、王某爱与金凤...
民间借贷及融资法律关系中“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九民纪要》第71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债务人的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
最高法院案例|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并生效,并不当然排除强制执行。——惟在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权属发生变动后,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法官会议意见:①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代物清偿制度,代物清偿应包含代物清偿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与履行行为两部分。以物抵债协议订立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
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甲女与甲男已于2014年4月2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但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甲男并未告知其已离婚的事实,上诉人对此也不知情。本案中,虽然《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乙男和甲男签订,但是乙男自称其和甲男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原审第三人丙男与甲男“以房抵债”,甲男则称其和丙男之间不存在...
但因本案系戴宏都主张其对解军申请执行的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戴宏都并未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即使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与宽泰公司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对案涉房产仍不享有...
2014年11月21日,顺兴公司向张汉章交付7套房屋,张汉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支付首期物业费。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张汉章、顺兴公司与筑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两份协议(案涉《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约定顺兴公司以其所有的海韵山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部分房产(7套)抵顶筑成公司应支付张汉章的借款10294828...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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