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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从未受到外来法系的影响,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典型性,其丰富的内涵不仅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也适合于相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国情,故而有可能奉中华法系为母法,成为中华法系系统内的成员。需要指出,为以巩固中央集权专制主义为最终归宿的中华法系已经随着专制时代的终结总...
不仅如此,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从未受到外来法系的影响,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典型性,其丰富的内涵不仅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也适合于相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国情,故而有可能奉中华法系为母法,成为中华法系系统内的成员。需要指出,为以巩固中央集权专制主义为最终归宿的中华法系已经随着专制时代的终结总...
一、近百年来围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的探讨 认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华法系特征的观点由来已久。1988年,他在《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7]一文中论述中华法系的特点时,把“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概括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并对这一认识进行了论证:“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就主要法典的编纂形式...
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一、德法共治: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唐朝正式确立了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以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御史台以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监司通判监察系统的建立,形成了上下左右涵盖宽广的监察网络,同时还颁行《监司互监法》,使路一级的监察官之间互相监督,以督励...
史论 ▏张晋藩:中华法系的价值与中华法系的重塑。延续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是偶然的,它的价值所在,正是重塑中华法系的重要考量。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优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代,在中华法...
《向死而生的中国古代法》——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6页)梁 志平教授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展现给读者的不就是这样的 中国古代法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从文化中探求古代法的精神,并把重 点放在了制度的文化性格上面。(一)家国一体梁教授通过研究中国文明,并与罗马文明相比较,即探讨《法经》 与《十二铜表法》,提出...
本书在传统的法制史研究之外,尝试以文化解释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是第一部从文化解释立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系统研究的论著。曾执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主要学术兴趣在比较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与社会等方...
根据翟同祖的观点:“儒家认为这种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异同为维持社会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因此,在儒家的法律观念里,法律是一种调整和维护如“亲疏、尊卑、长幼、贵贱”之类的社会差异秩序的规范,其本质是一种差异性规范。所谓...
在这里我就被吸引了,实际上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常怀着这样的困惑,学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何在,仅在于以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标准,在中国古代法中找出相似的制度么,从而让感觉到对于中国来说,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是可以接受的?除了以上所述,梁先生还对形成西方法律文化有着重要作用的个人、商人和法律职业进行了考察,先从分析中国王朝体制出发...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由于德主刑辅使法律涂上了德的色彩,减少了推行法律的阻力。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与西方最大的不同是:中国是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社会还未完全解体时就进入了阶级社会、形成了国家,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周亡以后宗法与政治等级相一致的国家结构已经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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