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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阅37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3-08-22 18:26 |
上市公司股票换成ETF 基金 问: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 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由该公司变更到ETF 基金,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阅382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9-11-18 1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