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道人生88 IP属地:浙江

文章 关注 粉丝 访问 贡献
 
共 74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参阅案例】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认定——北京某通信公司诉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终止协议》没有约定乙物业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北京某通信公司亦没有明确表示免除乙物业公司的退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北京某通信公司同意由甲物业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且乙物业公司对应退还租金金额无异议,故该约定不属于债务转...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39、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
主合同当事人虚构借款用途,实为“借新还旧”,构成保证欺诈,保证人免责!1995年11月2日,工商某支行与华悦公司、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万元,月利率10.05‰;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奥洁公司向东平合作银行借款1800万元的用途为购桨板,对此,东平合作银行、奥洁公司均予...
最高院司法观点: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则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将可能面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最高院:银行经办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无证据否认其系职务行为,相关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第3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借款人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职务行为的外观,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非职务行为,其过错不应认为银行过错,而是银行工作人员站在借款人一方作为一个共同方面...
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发放贷款时对借名贷款是明知的,比如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用...
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的“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上)|民商事裁判规则。最高额抵押的“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1、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本金限额,且实际发生的本金数额也在该限额的范围内,同时合同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印花税等全部余额之总和,因此抵押权人在本金债...
综上所述,四川高院认定成都中院作出以房抵债裁定前因未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据此撤销成都中院的以房抵债裁定和该院(2012)成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海运公司未经亚星公司同意以房抵偿工程款、以房抵债的住宅的差额利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亚星公司主张,海运公司未经其同意以房抵偿工...
关于金洲公司提出提供的担保期限为一年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他项权...
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抵押 他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执行中,李某的妻子、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抵押物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李某签署的反担保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某担保公司取得抵押权不善意,且没有支付对价,应停止执...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