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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行贿犯罪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对行贿结果必然发生有明确的认知,对行贿结果有积极作为行为和积极追求心态”的直接故意,还是“对行贿结果的可能发生有认知,对行贿结果有不作为行为和放任心态”的间接故意,均应认定为具备犯罪故意,二者仅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差异,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此过程中,乙能够认识到给甲的借款资金大...
可以肯定的是,之所以对普通受贿罪与侵犯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加重受贿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为总体来说受贿罪的本质是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与公正性,其中,仅侵害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受贿罪的不法程度就轻于同时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与公正性的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十二)》采纳了司法解释中有关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部分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利率应参照郑某某在借款期间对外放贷的利率来确定,其理由是郑某某通过免息借款与放贷利率的差额牟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放贷利率与郑某某的实际获利具有直接关联性。在认定免息借款类受贿犯罪的数额时,其计算过程较常规受贿犯罪案件更为繁琐,在获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后,不仅要根据归还的本金来重新调整本金计息,还需...
对于本案中张某虚假承诺斡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虚构可以斡旋的事实,使得被害人李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涉案财物3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向请托人李某承诺斡旋请托事宜,且张某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实现斡旋的现实可能性,其承诺内容虽为虚假,但不影响斡旋受贿犯罪的成立...
受贿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后没收。《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见,被勒索而给予财物,是行贿行为出罪的理由。如果行贿人和受贿人分案审理,在受贿人的判决中写明已向...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共计37个,其中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列举的30个罪名,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打击报复会计、统...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通谋”指的是双方对于受贿故意的意思联络、沟通,从“通谋”发生的时段上看,既包括事先通谋,也包括事中通谋,即虽然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先未就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形成共同的犯意联络,但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的情况下仍代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应认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具...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撮合、促成张某、李某完成贿赂行为,代为转告李某受贿意图,并帮助李某收受好处费,属于李某的帮助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如下:  其一,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是自然人作为共犯与单位主体互相分离、互相独立,如果将自然人按照单位的追诉标准来处罚,实际上是将其作为单位主体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李某基于张某真实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行贿目的提出“斡旋”请求,张某向请托人作出“斡旋”行为承诺,且张某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实现“斡旋”的现实可能性,故张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承诺内容虽然虚假,但不影响其构成斡旋受贿犯罪。因此,张某作出“斡旋”承诺,系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李某向张某送3万元钱,看...
【案例解读】斡旋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交织时如何认定【案例解读】斡旋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交织时如何认定。从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来看,两罪的构造有相似之处,不同点在于,斡旋受贿中,行为人利用的“影响力”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利用的“影响力”是其作为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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