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雅的八爪鱼 IP属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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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其性质为主张违约责任,而非工期反索赔,这从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可见一斑:第16.2.1规定,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属于承包人违约情形;②承包人对其未在索赔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予以合理解释,即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
但是在平行发包模式或指定分包模式下,发包人有时会以总承包人收取了总包管理费为由,将总包人和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收取了总包服务费的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平行发包、指定分包的情形,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对该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总承包人承担的往往仅为管理义务或配合义务,若让总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质...
建设工程造价首先是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争议,因此工程造价的鉴定首先应遵循从约原则,即鉴定机构应首先找出发承包双方关于造价计价的约定(注: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属于法律问题,应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判断),其后适用该约定(部分情况下根据司法机关要求可分别适用一个以上计价依据分别得出鉴定结论...
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且嘉和泰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评价之我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实务中,各法院及仲裁机构对此条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可约定免责等尚未达成共识,工程...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本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根据其中强制性条文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第十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
发包方单方委托审核并与承包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启动鉴定程序案。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大全。(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
【法律实务论坛】不得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不得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因此,审计机关进行政府审计与发包人、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本无必然关联,即使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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