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雅的八爪鱼 IP属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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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老宋和新建业公司约定收到中岭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向老宋进行支付的前提下,新建业公司怠于向中岭公司主张债权,阻却了老宋对新建业公司行使债权的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7],即:“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应当视为老宋对新建业公...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部分规定般“……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
盈科之见|“以案促改、以案促管”专题四十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能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劳务...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补充协议、补充合同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黑白合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即:已完工部分...
工程款、工期、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三大主要类型,而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案件的核心,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都是围绕工程价款结算而展开。此类条款在双方之间不仅具有价款确定方式的效果,即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价款结算结果应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为依据,并且一定程度上对付款时间也有影响,因为只有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
“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对原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的部分调整,属双方当事人之间正常的合同变更内容,并不会导...
「专业研讨」诉前委托第三方出具造价审核意见的效力。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8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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