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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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