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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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不当得利二审上诉成功胜诉 上诉人(一审被告):陆某,男,住嘉兴平湖。陆某主张双方存在运输关系,而“存在运输关系”这是一种积极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陆某,一审陆某没有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关系的证据,因此陆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有运输业务往来,上... 阅354 转3 评0 公众公开 20-01-21 23:08 |
就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原告就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须就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告应就其所获取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代收王五的钱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原告张三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四相识,被... 阅507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0-01-21 22:49 |
第一次起诉时原告述称系被告向原告口头提出借款,而这一次又说是原告主动将款借给被告,基于此,被告怀疑原告陈述的真实性。2007年4月初,原告因进货需要向被告借款,被告将3万元借给了原告,后原告于2007年4月14日通过银行归还了本案争议的3万元。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亦陈述上诉人(原审被告)因建房需要向其借款3万元,后因上诉... 阅116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0-01-21 22:34 |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该7万转账是原告前妻陈某向被告偿还的借款,被告对款项来源并不清楚;另,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被告与陈某于本案诉争转账行为发生时具有借贷往来,被告主张该款系陈某向其支付,原告亦无证据排除陈某向被告支付的可能,且银行转账款项系不特定物,故原告主张被告取得上述款项系不当得利,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缺乏依据,本院... 阅7687 转16 评0 公众公开 20-01-21 17:30 |
1987年2月19日我三弟杨宝诚代表我家(父亲杨福才、母亲李树花、大哥杨宝平、三弟杨宝诚、妹妹杨秀花、三弟杨宝诚之妻钟绍平、三弟杨宝诚之长子杨志刚、三弟杨宝诚之次子杨志涛、三弟杨宝诚之女杨继霞和我在内的10口人)承包了我村的12.5亩林地,并以其自己的名义与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 阅1161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0-01-21 17:27 |
即:在樊迎朝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经该院审理认为,“樊迎朝主张由其实际购买涉诉房产及支付购房款,其才是涉诉房产的真正权利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诉房产的购房款由其支付。退一步来说,即使涉诉房产的购房款确由樊迎朝支付,但在樊迎朝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史三八曾就涉诉房产的物权归属进行过约... 阅1 转自桂步祥律师 公众公开 20-01-21 1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