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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接受担保合同仲裁条款管辖,担保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债务人。最后,曾有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9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案件确定案件管辖“以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之规定,可以推导出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担保合同。但...
3.转让抵押物合同中约定由抵押人先行解除抵押,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
在此情况下,因其未通过诉讼程序向本案主债务人道隧公司追偿过债务,在本案中亦未将道隧公司列为被告、对其提出诉讼请求,在原审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准兴重载公司列为被告,向其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使得本案中北方通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
如果当事人采纳了“定金”字样,但是没有约定适用情形的,从而也难以判断定金性质的,应当推定为违约定金,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
如果当事人采纳了“定金”字样,但是没有约定适用情形的,从而也难以判断定金性质的,应当推定为违约定金,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
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获得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抵押权是成为丧失胜诉权的权利?还是抵押权因受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过期而消灭? 我们认为抵押权因受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消灭...
《民法典》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十点法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条是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相较于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新增了“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
《担保解释》对于《九民纪要》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增加规定了为一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为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形,使得公司担保的裁判规则体系更加完整。﹝16﹞试举一例说明之,在非关联担保中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担保时仅提供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九民纪要》的规定,相对...
而连带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一定要为他人提供担保,请选择一般保证担保,不要在合同中出现“连带”两个字,同时,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如果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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