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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与非罪的界分——以一起猥亵儿童案为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以及《刑法》第237条第3款均使用了“猥亵”一词,且两条文中对于猥亵儿童行为构成基本犯的情形未单独再就其程度作出规定,即均为“猥亵+儿童”模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表述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当且仅当猥亵儿童行为业已达到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法...
针对肯定说的反驳,否定说进一步论证:“肯定说以行为人的内心倾向作为定罪的基础的非客观性,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的刑法观。”“强制猥亵罪不是行为人违反抑制性欲义务的犯罪,而是侵害作为被害人法益的性自由的犯罪,”因此只要侵犯了性自由“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倾向如何,都应当认为成立本罪。”前述是否倾向犯之争主要围绕强制猥...
暴力犯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学生,给被害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虽有部分被害人家长对其予以谅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在庭审中认罪,但否认其...
笔者认为构建猥亵儿童违法性评价体系,首先要厘清猥亵儿童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应当予以评价的要素,包括狭义的行为自身要素和行为外部要素两个层面。第二,关于猥亵儿童行为的强制程度,笔者认为猥亵儿童行为的强制程度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暴力程度、儿童在事实层面是否拒绝(言语或者肢体),对于儿童言语或者行为呈现抗拒的猥亵行为或者行...
【刑事审判参考】第1260号:于书祥猥亵儿童案——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准确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概言之,对那些手段、情节、危害一般、介于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猥亵行为样态,宜突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对考量行为是否值得入罪进行刑事处罚方面的影响,避免越过对“猥亵”本身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判断,而简单化地以形式上具有当众实施情节...
王某1母亲给李某2打电话称“在王某1晚上洗澡时发现王某1的阴部有点红肿,问王某1,王某1刚开始说是胡某弄得,后来说是班里小朋友弄得,最后说是孔老师弄得,第二天要到幼儿园讨个说法。”次日,王某1父母到圣博翰幼儿园要求查看案发当天监控录像,该幼儿园园长李某3及老师李某2、张某提前查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在看到案发当天上午孔某有抱过王...
案例研究 | 关于疑罪从无的认定问题——陈某被诉强制猥亵宣告无罪案。2019年,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此为化名)等人在某烤肉店喝酒招待客户,席间张某因饮酒后情绪激动,后陈某将张某以搂抱的方式一路搀扶至饭店大门口(同事余某、李某跟随),此时张某情绪激动且站立不稳,呈现饮酒过多状态。在张某坐在陈某腿上期间,陈某存在用手触碰张某...
本案中只有被害人张XX一人陈述自己被猥亵,其父亲和爷爷的证言均来源于被害人的转述,非自身直接感知,属于传来证据,且与被害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证明力有限;被告人如果有猥亵的犯罪意图,有更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可以选择,完全没必要在选择在早上6点左右这个平时不去被害人家里的时间,明知被害人父亲在隔壁睡觉的特定环境下,采用一种无...
1、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猥亵儿童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而从证据上来看,因猥亵案件的证据本就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明猥亵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对于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证据的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
2.赵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案案件类型:刑事审理程序:一审审理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526刑初296号审判时间:2019-01-14争议焦点:被告人赵某对孙某否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虽称自己错了,不应跟孙某1聊男女之间的话题,但不能凭此供述认定其对孙某1实施了猥亵行为,现公诉机所举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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