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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如何避免被伤害?辩护律师也应该全面学习侦查机关调取口供的流程——侦查人员是为了规避非法取证,辩护律师为了规避妨碍作证。辩护律师直接与证人接触,很容易在证人“翻供”后被办案机关视为“串供诱供”,从而遭受“306条款”伤害。既然公权力的侦查机关都懂得如何规避“非法取证”,那么私权利的辩护律师更要懂得如何借助...
《刑法》中与证人有关的罪名有5个,即《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 第308条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罪。如果律师不仅诱导被告人虚假陈述,还为证明被告人虚假陈述的真实性而帮助被告人和证人串供,毁灭、伪造或帮助被告人毁灭...
(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按照《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解除辩护或代理关系,办理相...
律师与被告人之间模糊的关系,一方面大大影响了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另一方面向被告人透露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内容等行为常存在非议甚至可能会致律师入罪。虽然,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通过法庭举证阶段完全可以了解到证据的所有内容,但是,从法庭审理各个阶段的程序设计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供述(共同被告人是单独讯问,然后再行对质)是在公诉人举证前...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不得为的一些情形,其中第一款就规定了律师会见过程中的一些禁止事项,具体包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对此,律师不仅应更加审慎...
第七条 【禁止就虚假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律师不得为委托人就虚假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在发现委托人以虚假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且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时,应当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解除与委托人的委托协议。为了避免刑事风险,律师应当从源头抓起,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向律师虚假陈述和提供虚假证据...
一、二审阶段,陈某辩称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指使自己贩毒的“周公”即是被取保候审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祁某律师继续担任陈某的一、二 审辩护人,并提出陈某受王某指使贩毒、王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于陈某等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祁某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先后接 受同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并在一、二...
刑法第306条原文:(第一款)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这里的...
第七条 【禁止就虚假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律师不得为委托人就虚假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在发现委托人以虚假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且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时,应当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解除与委托人的委托协议。第八条 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实现非法目的且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应当报告律师...
法律人都知道,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并不等于是客观事实,这样就会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同一个法官也可能会在不同的案件中追求不同的公平正义,在法律事实or客观事实之间徘徊,毕竟法官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要更容易一些。不独律师、法官如此,当事人亦是如此,如果证据对己方有利,那就希望法官能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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