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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超让他人为其代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67777.96元,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王超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建议依法改判无罪”的出庭意见,原审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主观上不存在骗取税款的动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对其中争议较多、实践情形较复杂的“三流不一致”是否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进行分析。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
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 “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 “向受票方纳税人销...
在涉嫌虚开案件中,对于定性类的问题,应当由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依职权认定,当事人、证人对此所做的陈述、回答应当作为意见证据予以排除。先让当事人、证人相信行为系虚开行为,然后让当事人、证人作出定性性质的陈述或回答,则: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当在查清这些纯粹的事实问题的基础上,依职权认定一些定性方面的问题,而不是基...
深圳首例税务稽查中途介入司法涉税案件。2015年5月,深圳国税机构改革,原罗湖区国税局稽查局改组为深圳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前者所有案件由第一稽查局承接办理。经多方咨询权威律师,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反复研究、征得罗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同意后,第一稽查局决定采取证据转换模式从经侦大队获取有效证据,制作所需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自己或者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为构成要件,发票管理办法中税务机关是对当事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
首先,一般纳税人制度将不复存在,任何自然人都可以让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下游从容抵扣,一般纳税人制度将名存实亡。例如,A公司要买一批次的废钢,但是销售方没有发票,就告诉销售方,你到吉林某公司去找票吧,吉林这家公司其实就是开票公司,你是明知的,不过你的想法是,反正我没事儿,代开发票又不是虚开。第四,票货分离,大行其道。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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