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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8 19:28阅读:17,537 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5月19日,A公司向李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决定于2015年5月19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审理】经仲裁委审理后,认定A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裁决A公司继续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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