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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 阅89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2-05-13 21:03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陈昌贵与张长明、赵凤于2010年10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陈昌贵已经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张长明、赵凤收到房款后,亦将争议房屋交付给陈昌贵占有、使用;第三人是否支付价款、实际占有不动产及是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均可以通过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进行判断,但判断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无明确依据,《查封规... 阅166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2-05-13 2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