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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应以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为争议标的”(比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辖终34号民事裁定书),有观点认为“引发争议的合同义务即为争议标的”(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234号民事裁定书),还有观点似乎直接根据诉讼请求来认定争议标的(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辖终139号民事裁定书,该...
由于大兴安岭农商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大兴安岭农商行与华阳公司在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大兴...
合同条款中“协议管辖”的法律要点|转需。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
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合作,签订了一系列购销合同,均适用同一合同模板,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住所地,付款时间均为供货后一周。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合作,签订了一系列购销合同,均适用同一合同模板,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到站地(并非甲公司或乙公司的住所地),付款时间均为供货后一周。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双方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
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某地的字样,原告主张交货地或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是不能成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合同的密切联系地除了交货地还有付款地、收款地、收货地、验货地、运输地、签订地、原被告双方住所地等地方,仅仅主张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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