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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对于袭击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五是,行为人如果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的,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走...
虽然刘某某的帮助行为为诈骗犯罪提供了条件,间接促进了后续诈骗犯罪的进行,但其行为仅限于帮助预备行为,未进一步实施帮助诈骗犯罪实行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帮助共犯论处。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向他人的诈骗预备行为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司法...
全国十佳公诉人:涉银行卡的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分方法作者:汤智,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专委,全国十佳公诉人。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的路径,从这个角度分析,司法人员通过对客观行为的审查并不是为了通过客观行为来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而是从其客观行为来对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进行司法推定,进而根据嫌疑人...
但是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在交付银行卡或账户后即失去对账户的管理控制,对于返利等退还被骗资金行为,并非其本人操作,其也不知晓,其账户内流转的钱款均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资金,属于《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21.电信网...
《检察日报》:帮信犯罪与诈骗犯罪的实务界分。结合司法实务,考量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性程度时,应根据行为人有无电信网络诈骗前科劣迹、银行卡有无因涉嫌诈骗罪被冻结、他人是否明确告知系用于诈骗犯罪、是否有同案犯指证,以及行为人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数量、次数及获利金额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故被告人乙、丙、丁是开设赌场的共犯,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将赌场的抽头分给被告人乙、丙、丁只是其所开设的赌场的一种经营模式,也是被告人甲对自己应得抽头的让渡,被告人乙、丙、丁不是开设赌场的共犯,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至于分得的抽头是被告人甲所开设的赌场的一种经营模式,也是被告人甲将自己赌场应得抽头的让渡...
掩隐罪犯罪对象仅针对犯罪行为。近年来,提供“两卡”跑分、转账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加,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等。而掩隐罪主观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体性明知,即明知转移的是犯罪所得、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袋化”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袋化”纠偏*笔者以为,帮信罪之所以独立成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一样,旨在有效地抑制某种严重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行为设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
第一,若非法催收高利放贷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构成的,则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第三,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罪数关系。笔者认为,在黑恶势力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催收高利贷时,若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之规定,那么在...
“代理型”开设赌场类案件的辩护思考 在开设赌场案件中,针对“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类行为,其在定性、主从犯认定、涉案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笔者结合相关裁判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提出对此类行为的一些辩护思考,希望能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或分析,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指引和启发。对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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