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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事人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发挥政府信息对其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属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仅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影响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处理其他公民的正常信息公开申请,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不存在需要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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