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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和“程序法”《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原则性规定的规范和指引作用,而不能拘泥于具体处罚规定的情形和幅度,忽略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及过罚相当等处罚...
(一)退赔违法所得的制度缘起退赔违法所得是处罚领域既有实践的推广。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与陈书伟行政处罚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对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之处罚应重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之处罚。即,当价格违法行为按其违法所得倍数计得罚款小于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罚款下限5万元时,应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
这一原则应用于行政处罚制度,显然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既然《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并不只限于禁止重复罚款,对其他行政处罚也适用,那么,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修正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仅...
一位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者对此的解读是:“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由上位法''''''''说了算’,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加规定行政违法行为。”这体现出一种“法律专属主义”立场,但逻辑上仍存疑虑:(1)《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
【参阅】胡建淼:如何识别行政处罚行为。在过去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明确定义的背景下,人们往往按照行政处罚的形式手段和种类去辨别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只把“警告”“罚款”“没收”“扣证”“吊证”“行政拘留”等这类符合法定处罚形式的行为才看成是“处罚”,而大量的这些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处罚不被作为行政处罚看待,而使...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方法丨实务纪要。
新《行政处罚法》分析—主观过错,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第一,行政处罚不以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为前提。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的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有权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1.行政处罚畸轻畸重,2.同等情况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同等对待,3、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限度,不能可罚无度,4.违反择其最善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后,有各种处罚手段可供选择,行政机关应当在裁量范围内,尽量选择对违法者影响较小的处罚,如果相反,则也构成显失公正。第...
行政处罚的执行遵循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但当出现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时,行政机关当然负有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如行政机关不履行该项督促职责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如下: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处罚案件整体办理完结的标志,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与否,是直接判断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因此,行政机关在以后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对于法定听证事项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证对其充分告知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不仅要保证行政处罚在符合法定听证的情形下,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了听证权利并且其申请权利时也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更要保证行政处罚在不符合法定听证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依然向其告知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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