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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提供保健产品的厂家与诈骗行为人之间只是正常的产品买卖关系或者合作代销关系,赚取正常的商品利润,厂家对行为人购买、获取保健产品之后的行为、具体的销售模式也一概不知,甚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上,厂家还强调产品不能代替药品或者不具有药品功效等字眼,这种情况下,厂家不存在于行为人实施诈骗或其他犯罪的合谋及认知,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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