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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络寻衅滋事罪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网络空间属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不能等同,故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在网络上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
网游“木马”盗号类案罪名及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认可木马盗号行为既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于“温柔”木马案在相关刑法修正案公布实施后进行审理,非法侵入类犯罪的基本法定刑轻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侵财犯罪的实质是利益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转移,认定财产犯罪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数额大体一致。利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即使符合上述开设赌场的基本特征,对于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是否认定情节严重,还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套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而应当结合参与人数多少、资金规模大小、持续时间长短、行为人获...
经讨论,多数观点认为,对涉第三方支付的侵财案件的处理,要把握主要取财行为的本质特征予以定性,如果侵害法益系个人财产、行为特征符合以秘密手段转移他人财物的,可以构成盗窃罪。会上,上海高院刑事庭周欣副庭长、长宁法院于鹏法官、浦东法院金果法官以及上海一中院于书生法官、张亚男法官助理等围绕网络开设赌场的认定标准、涉第三方支付...
根据我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的规定,本罪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两种行为,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罪名司法解释,并没有将这两种行为分别设立为两个罪名,而是采取了排列式的罪名方式,其特点是: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的时候,以该行为单独作为罪名。我国学者指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行为与网络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与信息网络相涉的罪名就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个罪名,这些犯罪有的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交叉,如何正确区分和适用相...
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行为与网络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与信息网络相涉的罪名就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个罪名,这些犯罪有的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交叉,如何正确区分和适用相...
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为例,为这类犯罪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的程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通过委托其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等行为十分突出,行为人从中牟取了巨大利润,也使得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京山警方成功破获重大游戏外挂案件,涉案金额两千万余元。由周某负责制作外挂程序,同时制作了激活外挂程序的“卡密”(含天卡和月卡)用以提供给游戏玩家,程某负责在互联网上售卖外挂程序,并发展了下线杨某。犯罪嫌疑人周某、黄某、程某、杨某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十点裁判规则精要。观点:(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明确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的经济损失是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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