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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刑事责任探析牵连犯刑事责任探析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有鉴于此,我国刑法对牵连犯没有采取单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根据犯罪行为性质分别适用“从一重处罚”、“法定... 阅56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8-01-29 10:49 |
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独立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认为由于牵连犯特点主要集中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上,所以,在认定牵连犯数行为之间有无牵连关系时,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使其成为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的意图为准,而应以行为... 阅35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8-01-24 20:43 |
而所谓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的密切关系,是指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事实联系。事实上,人们实施的前、后相续的两个行为之间,大都具有密切的关系,或者前一行为是行为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方法,或者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牵连关系只不过是在描述前后相续的两个行为之间关系的事实特征,它并不能为对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 阅57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8-01-24 17:53 |
客观说认为,只要在经验上两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即具备牵连关系;主观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将某种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或作为行为的结果行为,即具备牵连关系;折衷说认为,只有在行为人在主观上与客观经验上都具有牵连关系时方认为存在牵连关系。(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在原因行为与... 阅73 转3 评0 公众公开 18-01-24 11:10 |
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不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行为人在主观上就不具有牵连意图,他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反之,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人就会认识到这些犯罪行为之间所存在的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在主观上意图借助这一关系达到犯罪目的,... 阅1868 转10 评0 公众公开 18-01-24 11:09 |
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不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行为人在主观上就不具有牵连意图,他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反之,如果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人就会认识到这些犯罪行为之间所存在的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在主观上意图借助这一关系达到犯罪目的,... 阅63 转2 评0 公众公开 18-01-24 10:42 |
"意思决定"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心动因,是危害行为本身的心理要素,显示危害行为与行为人无意识举动的区别,与行为之外的行为人针对危害结果的主观罪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犯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脱逃罪等。(2) 行为包容型想象竞合犯,是指在形式上,一罪的"危害行为"只是另一罪"危害行为&qu... 阅1 转自merry6688... 公众公开 18-01-04 15:31 |
练一鎏:从罪数形态角度探析“借打手机”行为之定性。单纯的盗窃、抢夺或者诈骗,其构成要件均不能完整地涵盖整个犯罪行为过程,该类行为实质上属于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牵连行为,应当通过罪数形态理论进行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三种观点,均未对犯罪行为的数量(即属一个行为抑或两个行为)进行界定,而行为的... 阅133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7-12-28 19:54 |
按行为之间的关系来说,数个犯罪行为表现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以目的行为为轴心,方法行为是为实现目的行为服务的,结果行为是由目的行为派生引起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以目的行为为依托,附属于目的行为。综上,我们认为,应将吸收犯中的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情形纳入牵连犯中,而将吸收犯限于两种情形:一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 阅73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7-12-28 1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