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 篇文章 |
|
澄清这两个问题,是准确界定行政处罚主观过错的前提。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指控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人科处行政处罚,则通常无需对被指控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只要证明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可以认定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被指控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其如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实没有主观过错,... 阅65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1-11-06 21:47 |
虽然通常认为,主观过错不是一般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但上述案例的法院仍然认为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应以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且需“足以证明”在新行政处罚法下,虽和旧法一样不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取证,但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阅8232 转20 评0 公众公开 21-11-06 21:36 |
但是,被告在当天对原告进行检查时,现场包括原告、被告工作人员及其他检查人员在场时,并没有对原告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站房内的空气压缩机提出过任何异议,相反,却是在被告工作人员检查完毕后,在没有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认为原告的空气压缩机被关闭,但无法证实系原告自行关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事实不清,... 阅724 转7 评0 公众公开 21-11-06 21:30 |
与行政处罚举证责任不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法定举证责任不在行政机关,而在行政相对人。比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核实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但行政相对人没有履行正当、合理的核查义务,直接将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而他人事实上不具备相关资格或能力,最终导致倾倒行为发生。当然,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 阅1 转自书洋康乐 公众公开 21-11-06 2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