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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及公报案例|原告|民事诉讼法|法院|诉权|请求权。“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是诉讼系属效力 ,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这一层含义着眼于诉讼经济原则和避免前后矛盾裁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
最后,第(三)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很多情况下的确是判断此诉与彼诉的标准,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也即诉讼标的)的概念实际上就可看作事实和理由(即法律上的依据)的结合,而诉讼请求则可以说是诉讼标的的外在形式或具体体现,因此,通常根据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再附加诉讼请求,足以分清诉与诉之间的界限。具体做法为先向当事人释明...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也有观点从债权表的角度出发,认为管理人作为债权表的编制主体,在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破产债权人均为适格被告。(3)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并起诉时,参照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做法,将该债权人列为原告,债务人及受异议的债权人即异议债权的当事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此时如有其他债权人就...
2019年12月16日,鑫盛担保公司向蓝澳公司管理人发出《关于认定山东国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异议函》,主张国玉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2019年12月18日,蓝澳公司管理人作出《关于认定国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异议答复函》,认为鑫盛担保公司对国玉建筑公司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提出的异议不...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沙启英未按异议答复函的意见于2020年12月5日之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沙启英于2021年3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破产债权确认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沙启英的起诉。
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关于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主张不为法院所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占比约68%,其中,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案件中,法院支持抵押权优先的案例占比40%,结合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不应优于抵押权的例外规则主要如下:裁判规则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已届...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上述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
裁判文书 | ?赵淑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的371200元购房款系金凤桐公司向赵淑玉真实借款本息转换而来。赵淑玉已预先履行了《内部订购房屋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金凤桐公司也为赵淑玉出具了收据、开具了发票且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
撤销执行裁定书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执行栽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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