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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关于“重大误解”之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是关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的解释,随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以及实践类型的不断发展,对“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范围也发生变化,本文将从《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出发,对“重大误解”展开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将...
错误二元论与错误一元论都赞成动机错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救济,其分歧主要在于原则上是否有必要区分动机错误与意思表示错误,对两者是否应采用统一的构成要件。有鉴于此,在解释《民法总则》147条时,一方面应承认意思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相区分的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应承认在民法典未对动机错误予以另行规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147条有关...
《总则编解释》第1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
浅谈法律上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认为自己应当受到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单位对他们与其他人的安置待遇不公平,丁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及时诉诸法律,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甲乙丙也应当知道。从客观上讲,我国劳动方面的法律、政策随多,并不为每个职工所熟知,他们不能从法律理论上洞悉无...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在出租人已经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法院并未给出租人分配过多的关注义务,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出租人并不需要时刻关注出租房屋的实际状态,除非承租人明确告知出租人已将该房屋转租,或者有实际证据证明出租人对租赁房屋仍有较高管理、控制程度,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的转租行为。
同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筹备设立新的公司,系当事人自身所为之事实行为,而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系行政机关所作之法律行为,即使张和忠之后参与了蓝泰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长泰新公司的筹建,但由于蓝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张和忠身份证复印件、任职合法性声明中“张和忠”的签名均不真实,故亦不能以张和忠参与...
民法典类案裁判关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法律允许重大误解的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理由在于,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自由、行为自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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