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 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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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因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法学理论界对此情况也是众说纷纭,一些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项物权,因是物权的一种就可以强制执行,一些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他物权,而非自物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二、山场林木经营的特点。1、山场林木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由于山场林木经营的特点适... 阅906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54 |
“山场承包合同书范本”《山场承包合同书范本2011年9月1日》《山场承包合同书范本》简介:甲方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甲方 ... 阅10237 转143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40 |
本案的第二份合同即《荒山造林承包合同》,是被告陈某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交代黄某以村委会的名义重新与欧阳某签订的,该合同一是订立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将分成比例由原来第一份合同的发包方4成,承包方6成更改为发包方2成,承包方8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合同成立... 阅2823 转7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38 |
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五块山场系被告马家村民委员会村民集体所有的山地,其林木属于集体组织所造(含太村小组马姓村民),其林权属于集体所有。被告马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孝历、马志军于2004年3月19日所订立的山林承包合同,因被告马家村民委员会未经全体村民讨论决定,两被告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阅510 转3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36 |
《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的问题。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3、欧阳某、陈某、某村委会订立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第二份合同、经公证的《林业生... 阅466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36 |
2001年1月,经邓红根与原告协商,邓红根以乙方的身份和原告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舟形岭山场40亩土地承包给邓红根,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5元/亩。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郭小华、邓红根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标的物为同一标的物即舟形岭40亩土地的经营权,因此,原告与郭小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已被原告与邓红根... 阅584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34 |
邱彩风与李南发等人山场承包合同纠纷案邱彩风与李南发等人山场承包合同纠纷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8-30)邱彩风与李南发等人山场承包合同纠纷案。1995年4月15日,郑月华、郑茂荣、郑福龙、郑延福、郑志明均在各自持有的(88)龙证字172号公证书上签名同意转让给李南发、李细房、李绍贵、李洪义和李秀明等人继续承包必子手山场,郑... 阅142 转0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33 |
林地租用期间,甲方在职权范围协助乙方解决有关民事纠纷问题。林地使用权在出租使用期间,人民政府原发给甲方的山权所有证中的使用权已出租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林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山权所有证为由而否定本合同乙方取得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如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一切事件和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 阅770 转7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32 |
由于该山场承包合同解除后,无本村村民继续租赁承包,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解除甲方与梁华立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对外实行公开招租,乙方愿租赁承包该山场开展多种经营。第一条:甲方与村民梁华立解除原承包山场合同,解除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承包人梁华立对此山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第二条:甲方补偿原承包人梁华立与甲方... 阅1851 转35 评0 公众公开 12-07-16 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