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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邹某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利率4.75%计付利息给原告;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应偿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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