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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10月24日 闽国税函〔2008〕263号)也明确规定,分支机构未按时提供分配表的,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疑议未及时进行答复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责成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分支机构提...
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2010年5月6日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次数:国家税务总局5月4日消息称,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
对此问题,《安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总机构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税函[2010]39号文可以解读为建筑企业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条件,应汇总到总机构来缴纳,但为何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预分企业所得税,并就地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是允许税前扣...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解析。例2、某实行统一核算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将A县一店的货物调拨给B县二店,移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借:应收账款-B县二店 1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县一店 ...
卖房赠空调,给个“税”与“不税”的理由 - 税务筹划 -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_财税政...本文系博主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发表于中华会计网校《财会学习》2009年12期,个别论点与企便函[2009]33号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不符。开发商卖房赠空调,既涉及"销售不动产"这种营业税应税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广义的"应税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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