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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9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0的规定。表... 阅646 转15 评0 公众公开 11-08-23 16:14 |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2)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 第二十二条 按学校类别... 阅846 转19 评0 公众公开 11-08-23 16:13 |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 阅942 转19 评0 公众公开 11-08-23 16:12 |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 阅1274 转18 评0 公众公开 11-08-23 1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