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志淮 IP属地: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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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场所名称。营业场所。注:1、安防设施建设验收标准依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大金局发[2010]11号)2、此表一式三份,金融发展局、公安机关、小额贷款公司各一份。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辽政办发〔2008〕81号。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涉农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和《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08〕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工作指引如下。7、市金融发展局对于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任职培训,统一考试...
《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大政办发 [2008] 181号。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内外部集资。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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