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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过错。本案中,被告石某未喝酒,意识清醒,在明知陶某醉酒还将其送去洗浴中心并托付给同样饮酒的三被告,对陶某的死亡存在过失。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
醉酒致死,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2013年1月,原告王某以三被告相邀赵某饮酒,席间因三被告频频劝酒,且在赵某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向其劝酒,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赵某死于酒精中毒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明知赵某不能再喝仍继续劝酒,导致赵某酒精中毒死亡,三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
夜宵后酒驾车祸身亡 组织者被判担责一成。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组织者,在知道王某饮酒后,未提醒、劝告其少饮酒,亦未将王某安全送到家或是通知其亲友接送,导致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故应认定唐某未能尽到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人王某本人不注意照顾自己,过错明显,根据民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
参加婚宴饮酒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新婚家庭。庭审中,原告死者阿杰的父母认为:被告方发出了婚礼邀请函,让阿杰以会友的身份参加婚宴。阿强等人未强迫阿杰喝酒,在阿杰酒醉后已对其进行必要的照料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送医院治疗,而醉酒所致神志不清、呕吐、嗜睡等现象,为人之常情,属普遍现象,作为婚宴主办人,阿强等人需招待宾客,忙于各种事务...
垂钓者触碰高压线死亡 供电公司疏于管理担责。高某的家属认为,高压线设施的经营者启东供电公司安置高压线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未在高压线附近安装警示警告标志,致使高某未注意安全而触电身亡,遂将启东市供电公司告上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70万余元。据此,高压作业经营者对于高压等作业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工业高...
事故发生前,该变电房的房门设置有“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房内被告西站橡胶厂所有的变压器表面也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但该变电房房门未锁闭,变电房墙体上有一墙洞。同时,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提供劳务时摔伤致死的责任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滕某与朱某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而是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
聚餐酒后高坠(自杀)死亡超出聚餐人可控程度不承担责任。宋鑫浩的父母宋成堂、粟雅丽认为福人聚鑫西式快餐店对员工管理松懈,马晓燕、张玉桂等人对宋鑫浩进行劝酒且未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宋鑫浩在醉酒行为不受控制的情形下不幸从5楼坠落当场死亡。宋鑫浩在女同事宿舍喝酒后不走,被告福人聚鑫西式快餐店店长刘伟先后让马晓燕、何云飞将宋鑫浩拉...
未成年人KTV内饮酒致死,由谁担责?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深夜12时许,被告王某与徐某义在南阳市一处KTV娱乐场所订了一个大包间,邀请16岁的刘某和现年19岁的张某保、18岁的李某、18岁的张某义、21岁的马某、21岁的曹某与14岁的魏某到该房间唱歌并喝酒,期间,刘某发生休克昏倒在地。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
朋友聚会喝酒易出事,做到这四点可以避免担责!(附:酒友承担法律责任的4种情形)这4种情形酒友要承担法律责任!情形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情形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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