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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先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B所称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收购C公司全部股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从A公司与B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内容完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在A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变更...
析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的救济。因此,当受让人发现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目标公司又拒绝或者怠于救济,为了维护目标公司利益,作为股东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代表目标公司向股权出让人提起诉讼,请求股权出让人向目标公司立即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补足相应出资额,从而确保目标公司出资额真实确定,同时也...
股权转让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法定必备条件。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于股权转让应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上述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要求,为避免来自效力上的风险,可考虑先行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在不存在影响效力的瑕...
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股权转让对价,且双方均认可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全体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刘某与郝某发生股权转让的时间系在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很短的时间内,郝某在这种情况下以21万元的对价来受让刘某21万元股权明显不符合逻辑。本案中,诉争股权转让协议书仅约定刘某把225.4万元股权中的21万元转让给郝某,其他股东...
股权转让人没有办理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报批手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存在缔约过失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依法可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股权转让方在收到首笔股权转让款后,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的,属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受让方有权要...
股权转让中的欺诈行为认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张广信在股权转让前系京陶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下以京陶公司名义擅自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违...
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代持股权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院认为:①虽然薛某与陆某之间未签订委托收购股权并代持股权的书面合同,但薛某向陆某汇付款项事实客观存在。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随后,王先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2005年10月杨先生到龚先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出于杨先生对公司的贡献,龚先生在2006年5月24日与其签...
本案中,韩某、杨某与崔某、凯程公司之所以能够对已经抽逃出资的胜达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实际上是基于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并不需要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只要向公司注资充实资本金,向胜达公司注入注册资本金实际上是崔某、凯程公司的合同义务。当韩某、杨某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崔某和凯程公司实际上免除了合同义务而享有合同权利,韩某、杨某...
如上所述,名义股东转让其名下股权、原登记股东二次转让股权与其他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均为无权处分,当第三人善意时,他们对股权登记赋予的信赖也并无不同,按照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的正义要求,其他无权处分情形,应当可以类推适用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原登记股东二次转让股权的规定,也即适用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股权应当成为适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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